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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5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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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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