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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5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
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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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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