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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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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