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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於從事期貨信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視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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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