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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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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