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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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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