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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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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