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28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違反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