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