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曾依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