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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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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