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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及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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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