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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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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