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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三、由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四、除前款外之有價證券。 五、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項第五款之投資前,應檢具投資與風險管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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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