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90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得免予清算。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及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檢具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核准函向期貨商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移轉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89條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