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管理規則 › 第10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