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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7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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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