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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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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