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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四、期貨交易所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七、業務員簽名或蓋章。 八、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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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