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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7條

期貨商接受委託時,應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按交易所及交易種類別,依下單方式或時間順序執行之。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事項尚未成交前,得通知期貨商撤銷原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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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