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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8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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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