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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前項月報表,其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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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