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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證券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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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