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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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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