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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18條

期貨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申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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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