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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22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核發期貨商營業執照影本。 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錄。 七、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冊。 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書。 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置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十二、其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明文件。 十三、案件檢查表。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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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