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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2條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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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