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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34條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機構名義申請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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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