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設置標準 › 第44條

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44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種類者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