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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7條

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會按期貨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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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