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13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