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2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