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2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
第八條
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