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4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應依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依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為公司簽名權利之經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