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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告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期貨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期貨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應依據有價證券、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工具、選擇權契約或期貨交易保證金等分類記載: (一)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 (四)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評價調整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以有價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依公允價值衡量提列之評價調整。 (五)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係指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 (六)買入選擇權係指期貨商買入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二)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將其公允價值變動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且經指定即不得重分類。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及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期貨商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二)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三)期貨商持有金融工具之經營模式、合約現金流量,應建立判斷及評估之作業流程,並蒐集合理之資訊佐證,相關控管措施,應納入其會計制度。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二)期貨商應依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生金融資產等分類記載。 六、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辦理期貨經紀業務,依規定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其結算差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七、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因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應由期貨商追償之金額。 八、借券保證金: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九、借券擔保價款: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應收帳款:指依合約約定,已具無條件收取因提供勞務所換得對價金額之權利: (一)應收帳款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二)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四)期貨商應揭露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十一、其他應收款: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所生之債權。 十二、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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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