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4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3-1條看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3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