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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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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