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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3條

期貨市場之監視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契約價格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標的價格(包括不同交割月份契約、不同交易市場同一或相關契約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現貨標的價格等)及其變動。 二、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數量、未沖銷部位及其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期貨業及結算會員之期貨交易契約交易量、未沖銷部位、集中情形及其變動。 四、期貨交易契約實物交割之供需情形。 五、期貨市場不實資訊與流言。 六、期貨業及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狀況。 七、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交易或其相關現貨交易之不法行為。 八、其他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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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