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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監視報告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依本法之規定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如有違反前項措施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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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