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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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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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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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