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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3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與期貨交易人、委任人或會員間,因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所發生之爭議,應擬訂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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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