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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期貨結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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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