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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注意查察其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交易所。 期貨結算機構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結算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結算會員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結算機構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結算會員接辦其結算、交割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查核輔導辦法,由期貨結算機構會同期貨交易所擬定,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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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