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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算、交割;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本會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結算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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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