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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35條

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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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