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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置者,應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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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