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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5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章程。 三、發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發起人會議紀錄暨發起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四、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五、發起人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之證明文件。 六、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七、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八、期貨交易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其他期貨市場之機構出具委託辦理結算、資訊交換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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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