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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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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