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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結算機構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告。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期貨結算機構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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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