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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檢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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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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