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第11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